患者因输血感染上艾滋病,医院该如何赔偿?河南省巩义市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为:医院不但有责任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且还要为其继续治疗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承担治疗费用。
1995年3月14日,巩义市女青年孙某因临产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手术时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其输血900毫升。但孙某出院后,身体一直不好,间断发热,全身无力,于2002年9月25日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原告HIV一1型抗体为阳性。2003年孙某将这家医院诉至法庭。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为原告所输血液属自行采集,当时未领取《采供血许可证》,由于其自身存在过错,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判决由被告予以赔偿。判决书已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算至2003年3月25日。
由于此病的特殊性,原告仍常感身体不适,未间断就医治疗。截至2004年4月14日,原告先后在巩义市、郑州、北京等医院购药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5万元。原告找被告索赔未果,导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采血、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采血、输血规定进行,但被告在未办理《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采血、输血,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所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就目前的医疗条件,还没有有效的彻底治愈方法,且存在诸多并发症,原告为该病继续治疗花费的合理费用,被告仍应进行赔偿。近日,巩义市法院下达判决,被告巩义市人民医院继续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共计7万多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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