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以每张10元的价钱贿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南沟村村民刘希银被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昨天,丰台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以贿赂方式破坏选举案,在全市也属罕见。但是,有专家针对刘希银的行为指出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
一张选票十元钱 破坏选举被公诉
因一位代表工作变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辛庄村南沟选区缺额一名代表。按照规定,应补选一名镇代表。长辛店镇辛庄村南沟选区共有选民290人,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申某被确定为候选人。
今年52岁的刘希银不想选他,想选原辛庄村书记张某。于是,在2004年2月25日选举前,刘希银先后找到本村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刘希银放出风声说,谁要是投原辛庄村书记张某一票,他就给谁人民币10元。
2004年2月25日12时投票开始,当日17时选举结束。刘希银家离投票站很近。那天他就在投票站附近记下投票给张某的人,然后付钱。当天选举的结果为:申某得票134张,张某得票90张。刘希银为此支付人民币300余元。由于刘希银的贿选行为,申某的得票数没有超过半数,此次等额选举没有成功。
公诉机关认为,刘希银利用贿赂的手段,使等额选举中的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过半数,致使本次补选没有成功。经丰台检察院审查,嫌疑人刘希银的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予惩处。
公民选举有程序 三种情况要追责
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真实有效,我国现行选举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选举程序”。
据了解,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破坏村委会选举 不能以犯罪论处
有关专家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专家指出,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做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将要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
破坏选举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以免出现某些破坏选举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没有剥夺政治权利而仍然享有选举权的尴尬局面。
三是增加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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