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圆明园游玩惨遭杀害,家属状告圆明园管理处并索赔61万终审败诉。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原告杨先生的要求超出圆明园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先生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到圆明园公园内游玩,不料杨妻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杨先生由此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疏漏有关系,因此告到法院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圆明园管理处则称,杨妻遇害的地点虽植被茂密、较为隐蔽,但并非公园景点,所走路线也非公园的游览路线,因此公园的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顾及。管理处还指出,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其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终审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