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带着幼小的双胞胎孩子去圆明园游玩,当母子三人走到大水法附近时,突然从草丛中蹿出一个歹徒将妻子刺死,两个受到惊吓的孩子跑出公园大门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并收留。杨先生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管理处的工作疏漏有关系,将圆明园管理处诉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杨先生的要求超出了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由,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说,在对妻子死亡事件的走访中,他听一位清洁工说事发时这名清洁工曾听到呼救声。杨先生认为如果当时现场附近有公园的保卫人员,也许能够及时制止歹徒的行为,至少可以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挽救妻子的生命,但是由于案发现场没有公园人员,所以妻子才死于歹徒之手。杨先生认为,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圆明园管理处则认为,管理处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其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此前本市法院还曾受理过顾客在餐馆里丢失财物而将餐馆告到法院进行索赔等案件,昨天记者就公共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案发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采访了有关专家。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史际春认为,刑事案件属于完全无法预料的范畴,所以原则上案发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案发单位有明显过错,比如某公共场所经常发生刑事案件,而这个单位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提示措施。史教授说,公园对其娱乐设施有安全提示的义务,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餐馆、商场等,有对顾客进行防盗等提示的义务,但是要求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区域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了经营者的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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