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大肆占有巨额公款,并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巨贪刘伟峰16日在一声枪响后走上黄泉路。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6日将刘伟峰等一批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法院介绍,今年36岁的刘伟峰,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在担任北京市国强技术公司、深圳市中信安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2000余万元公款分别转至长春美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真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强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后采用以他人名义或使用假名提取现金后私存等手段,将其中的1472万余元予以侵吞占为已有。其间,其还使用上述公款中的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个人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峰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以他人名义或用假名提取现金等方法,将巨额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且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致使国有企业蒙受数百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刘伟峰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判处其死刑。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金荣斌、吴元旺、马云、孟立、孟令强、王志武等一批重犯,他们均有命案在身,其中有的因被人追债合谋实施杀人报复,有的嫖娼后杀死卖淫女,有的持枪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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