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已于日前完成,近期内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人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等内容被纳入其中。据了解,该条例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其中包括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者。
2003年召开的深圳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十多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之后,深圳市检察院多次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并邀请多位刑法学、犯罪学的专家进行论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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