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7月2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震惊全国的“3·17”特大贩婴案作出终审判决。52名参与贩卖婴儿的罪犯中,主犯谢德明、崔文献被判处死刑,主犯辛丽芳、周秋枚、胡冬梅、陈善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主犯蔡立平、赵洪亮、李秋、葛法申、张桂云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41名被告人,除1名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7日、30日,广西警方连续破获两起特大贩卖婴儿案,分别解救出28名婴儿和13名婴儿。案件引起中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警方全力出击,一个横跨广西、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区)的贩婴团伙浮出水面。
本案被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达52名。这个团伙共贩卖婴儿118名。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范围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历时19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终审查明,58岁的玉林市福绵区农民谢德明,全家7人参与作案。自2001年以来,谢德明伙同家庭成员先后窜到玉林市福绵区附近一些地方,向当地人贩子、医护人员、农村接生人员购买女婴,其中谢德明一人共拐卖儿童44次45名。得到婴儿后,谢再卖给河南永城市人崔文献、安徽亳州市人张小高等17名被告人。崔、张等将婴儿带到安徽、河南等地后,再卖给其他人贩。“3·17”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解救的28名婴儿中有23名是被告人崔、张等从谢德明处购买的。
罪犯崔文献与赵洪亮、周秋枚、葛法申、张桂云、张小高等人,多年来一直在广西玉林市四处收买婴儿,其中崔文献拐卖儿童6次24名,且在运输婴儿途中,为防止哭泣,将婴儿装入旅行袋,并给婴儿喂食安眠药,导致1名婴儿死亡。
玉林市福绵区农民辛丽芳与其丈夫陈善才,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先后窜到玉林市福绵区附近的一些乡镇,向当地医护人员、接生员购买、骗取女婴。其中,被告人辛丽芳贩卖婴儿27名;被告人陈善才贩卖婴儿23名。
玉林市福绵区妇幼保健院医生李琼、福绵区医院妇产科医生吴进娣、护士长黎活、陈敏莲、谢伟红等12名医护人员参与此案。他们得到的手续费大多在100元-200元左右。
法院根据5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同时对被告人谢德明、崔文献等人的通讯工具,陈善才等人的摩托车,以及曾用来运输婴儿的卧铺大客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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