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原局长李月辰近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底,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民政局局长李月辰有受贿嫌疑。由于案子发生在重点部门,李月辰在单位又长期担任一把手,涉案数额较大,关系复杂,所以县检察机关经艰苦侦查,才终于查清,犯罪嫌疑人李月辰在担任宜阳县民政局局长期间,以虚假入股的手段与会计张茹萍合伙贪污公款3.45万元;利用安置退伍军人的工作之便,收受7名退伍军人现金共2.35万元及金项链一条,并挪用公款14.373万元。张茹萍利用任会计工作之便,与局长李月辰合伙贪污3.45万元,采用将个人支出在单位财务上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1.09万元。
宜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李月辰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张茹萍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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