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刘希银是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的村民,在今年2月25日长辛店镇选举一名人大代表时,他以10元钱一张选票的价格进行贿选,致使等额选举没有成功。昨天下午,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贿选案并当庭宣判,刘希银因犯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贿选破坏选举
丰台区
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因一位代表工作变动,曾拟定于2004年2月25日12时至17时,在辛庄村南沟选区依法补选镇人大代表一名,并确定辛庄大队党支部书记申某为候选人。南沟选区共有选民290人,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为让张某当选,刘希银在选举前先后找到村民,许诺如选张某,每张选票给付10元。当天选举的结果为,申某得票134张,张某得票90张。由于刘希银的贿选行为,导致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半数,此次补选没有成功。刘希银为此支付了310元。
被告知道错了
检察机关认为,刘希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刘希银对指控没有任何异议,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
听到判决结果,刘希银点头说了声“谢谢”。记者随后对他进行了采访。“我就是一个农民,就知道吃饭、干活儿,干那事儿的时候不知道犯了法,现在知道确实做错了。”刘希银裂咧开没剩几颗牙的嘴,笑了起来。他告诉记者说,他在2月24日看了选民榜后,知道候选人是申某,就觉得他比较年轻,做事儿不牢靠,感觉不合心意。“原来的村书记张某干事儿稳当、能为村民添点儿福利,我就希望大伙儿选他。其实,我跟他也没有任何关系。”
抹不开面给钱
怀着这样的想法,刘希银开始了“动员”活动。当天下午5时多,他到村民家进行了游说,并得到了部分代选委托书。第二天早上,有两个村民问刘希银,选了张某能得到什么好处?刘希银开着玩笑说,每人给10块钱。
刘希银说,他没想到,选举当天晚上,30多个村民都来到他家问他要钱。“我当时喝了点酒,大伙儿要钱,我也抹不开面子,就把兜里的钱都拿出来了。”
可笑的是,在动员了那么多人都来选举张某后,刘希银在选票上填写的既不是申某,也不是张某,而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对此,他解释说,因为这个人跟他说了好多次,还请他吃了顿涮羊肉,碍于情面只好投了他一票。
二百村民旁听
昨天的案件吸收了众多的旁听者。丰台区五个乡镇的干部群众共200余人前来旁听。一位干部说,群众对破坏选举这种犯罪不熟悉,有的村民甚至对于法律赋予他们的自由选举权也不太了解,认为“爱选谁就选谁”,所以会发生像南沟村这种情况。让村民来旁听就是接受法制教育。
庭审结束后,法官给所有旁听人员又上了一堂普法课,详细介绍了什么是破坏选举罪。(颜斐/文)
资料
●破坏选举罪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破坏选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等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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