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宣判后,刘方仁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刘方仁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刘方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方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不具有自首情节。刘方仁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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