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国青年报》1月30日《生命代价为何难换一纸逮捕令》一文报道的“共和国土地卫士第一案”已经宣判,杀害“共和国土地卫士”庞德文的凶手王继飞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庞德文亲属庞士贤等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22日,明光市管电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庞德文等人到横山乡河北村村民王国运家收取扒砂毁地的罚款时,与其家人发生争执、打斗,王运国的侄子王继飞持木棍猛击庞德文头部,致使庞德文头部流血当即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死亡。案发后,王继飞畏罪潜逃,至2003年11月22日,在齐齐哈尔市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飞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非王继飞的辩护人所认为的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被害人庞德文代表土地管理部门合法履行职责,当日发生的纠纷系工作对象抵触土地管理工作所致。
但法院同时又认为,鉴于王继飞的行为是在其亲属与土地管理人员发生撕打后发生的,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法院这一认定,此间舆论议论颇多。业内人士指出,愿意交代事实与愿意赔偿,并不能构成从轻判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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