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日前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的十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也将被要求引咎辞职。
《意见》指出,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
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意见》同时指出,陕西省将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促进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新进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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