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3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获悉,目前正在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首次就艾滋病的防治单列条款作出规定。
已经第三次提交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3日向会议做说明时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很严峻,本法需要对艾滋病的防治专门作出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在这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增加规定对这些人不得歧视的内容。经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字样被加入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条款修改还有:“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但目前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专家估计,中国现有84万艾滋病感染者、450万结核病人;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流感等传染病发病均居高不下。
中国于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此后的近20年中,艾滋病在中国快速传播。至2003年底,中国约有艾滋病患者84万人,遍及中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计显示,在中国目前报告的全部艾滋病病例中,约11%是在采血、输血和注射血液制品过程中被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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