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26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友灿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宁请托,利用其掌管河北省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通过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朱冀蕾等人申请汽车配额后,先后将1249个配额提供给北京森华公司丁宁使用。为此,李友灿五次接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现金4723万元。2002年4月,被告人李友灿利用掌管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向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银灰色高尔夫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万元,手续费约2.4万元,计21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74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被告人李友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被告人李友灿委托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衡水市各界群众及被告人的家属共150多人旁听了庭审过程。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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