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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大走私犯免死 有关人员解释其中原因

www.zjol.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9:11: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4年8月26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偷逃关税7500余万元的建国以来甘肃省最大一起走私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第一被告陈浩彦被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建新由一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维持段亚平一审有期徒刑5年;吴宏标由一审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徐骏由一审有期徒刑13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维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一审被判处罚金600万元的判决。

  案件回放

  从1996年4月开始,陈浩彦、邱建新、段亚平、吴宏标、徐骏相互勾结,伪造港商投资人虚假资料,虚报注册资金,在兰州注册了公司——兰州银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向海关申办“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转手倒卖活动。

  1997年10月,陈浩彦假冒香港“绿洲行”为外商单位与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虚假来料加工合同。他们凭该合同骗取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批文,向兰州海关申领1万吨毛豆油来料加工手册两本。随后,陈等将“手册”倒卖给他人,使货物得以进口,将本应加工后再出口的近万吨保税进口毛豆油在境内倒卖,获取暴利。经兰州海关核定,上述毛豆油被销售,共计偷逃税款额7597.97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5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陈、邱二人系主犯,一审判处陈浩彦死刑,邱建新无期徒刑,段亚平有期徒刑5年,吴宏标有期徒刑10年,徐骏有期徒刑13年,法人被告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被判罚金600万元。

  案件特点:走私分子相互勾结

  该案宣判以后,记者采访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办案法官,该法官向记者介绍说:该案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进口毛豆油9300余吨,价值人民币5000余万元,以案发时的海关税率计算,偷逃应缴税款7500余万元。该案走私特征属后续走私行为。走私犯罪分子以欺骗手段骗去毛豆油加工手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蓄意将手册倒卖,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毛豆油在境内就地销售牟利。该案涉案单位和人员多,涉及人员20多人,涉及单位十余家,其中有5人在同一单位。社会上的走私分子和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勾结,兰州走私分子与沿海走私分子勾结。该案属于流窜作案,走私分子作案遍及兰州、广州、汕头、深圳、宁波、张家港、福州等地

  为什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改判,有关人员向记者阐释了改判的理由。

  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历来十分慎重,对本案的量刑既要看数额,还要看情节。

  本案各被告人申领倒卖来料加工手册牟利,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松散性的走私犯罪团伙,虽作用有大小,责任有主次,但没有首犯,没有贯穿始终的组织者、指挥者。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处刑时应与其他有首犯、有组织、有权力背景的走私犯罪集团的罪犯有所区别。

  案发当年我国对毛豆油设立的关税率是121.6%,近几年,毛豆油税率逐年递减,2003年已降至41.6%,2004年又降至30.7%。

  尽管量刑应以案发时的税率计算的税额为准,但下判时对变化了的税率应作适当考虑。

  本案涉案人员20余人,未到案的十余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还是一个环节的主犯,故对在案被告人量刑时也给予了考虑。

  本案走私分子只上下线单独联系,现涉案人员并未全部到案,致使分赃情况等难以查清,本案不符合死刑案件要办成铁案的要求。

  面对死刑 我们应慎之又慎

  建国以来甘肃最大走私案以陈浩彦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告终。

  是什么上诉理由发挥了作用?宣判后,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陈浩彦的二审辩护律师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尚伦生先生。他向记者阐述了主要上诉理由及对本案一、二审的看法。

  记者(下简称记):作为受委托人,作为一名律师,看到自己的当事人从死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当然体现了一种执业的成功。但是,作为一名对走私犯罪比较陌生的普通公民,对最终结果不一定能够理解,因为这伙人的行为毕竟给国家造成了数千万元的巨额损失,难道罪不当死?

  尚伦生(下简称尚):是。罪不当死。从79刑法到97刑法,一个明显的立法走向,就是逐步减少因财产犯罪判处死刑的种类,并从严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这是中国法律充分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的一个积极信号,也是人权保护在立法上的进步。

  在有关走私犯罪的立法中,刑法只对因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及武装掩护走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其他走私犯罪则没有直接规定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掌握?最高法院在几次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足见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极为复杂并需严格掌握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原判认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根据。

  记:你对这份终审判决有何看法?

  尚:这是一份高质量的司法文书。无论从叙事、论证,还是反驳讲,都十分到位。这种判决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应当提倡。

  记:在上诉审中,你提出了哪些主要辩护观点?都被终审法院采纳了吗?

  尚:一审判决对重要情节的认定有出入。对犯罪意图的提起,陈浩彦与段亚平的供述各执一词,舍陈浩彦而采信段亚平没有根据。我认为,在二人说法不一样的情况下,认定系二人合谋,比认定陈浩彦主动提议更符合证据法则,更能反映客观事实,也更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进出口公司委托陈浩彦全权代理毛豆油业务的授权委托协议根本不存在;毛豆油属配额商品,我国加入WTO之后税率有变,应加以考虑……

  记: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类似案件的判例如何?作这样的比较是否有意义?

  尚:与沿海同类案件相比本案一审量刑畸重,有违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

  1994年,广东茂名利维那感光材料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值2.9亿元,偷逃关税5100万元,直接责任人高德生被判有期徒刑15年;1998年9月,广东湛江特大小麦走私案,偷逃关税1.2亿元,被告人钟春被处无期徒刑;1998年-1999年间,被告人许胜利以负责核销为名,唆使3家企业申领5本手册,将其倒卖获利362万元,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

  诸多判例给我们这样的启示,我国虽不实行判例制,但执法的地区差异,要由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自觉地去缩小,这样才能体现中国法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来源: 兰州晨报 作者: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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