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将更加有力,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力度将加大。国家从立法的层面消除对传染病人的歧视。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设专章规定了传
染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此外,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是于4月2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首次就艾滋病的防治单列条款作出规定。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字样被加入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中国首次从立法的层面努力消除对传染病人的歧视。其他条款修改还有:“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统计显示,在中国目前报告的全部艾滋病病例中,约11%是在采血、输血和注射血液制品过程中被传染。传染病防治法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目前,列入修订草案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目前,中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机构6036个,人员约28.8万。到2003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下降到182/10万;以省、县、乡为单位的计划免疫四种疫苗接种覆盖面先后达到85%以上;遏止和控制了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等传染病,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但是,当前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专家估计,中国现有84万艾滋病感染者、450万结核病人;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流感等传染病发病均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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