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参与工作的交通专家段里仁教授,一直支持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目前争论激烈的“机动车负全责”问题,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关于“弱势群体”
我支持在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的观点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就“机动车负全责”问题引起了社会非常广泛而激烈的争议。作为《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参与专家,您似乎一直支持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段里仁(以下简称段):我支持在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的观点,认为不能“撞了白撞”。但无论是法律还是我的观点,都并非让机动车负全责。
对《交通安全法》的主要争议是集中在第76条,其实,大家都没有全面地理解这个法律,很浮躁地断章取义,误解了法律,误解了我的观点。“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机动车负全责”。而且,后面还有一个“但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法律中,对于非机动车有5条规定,对于行人有8条限制,违反者要负法律责任。而且,这些规定都很容易找到证据。比如,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上高速公路,那么,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撞了人,行人违章的证据不是很明显吗?
关于“生命权”
我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生命权高于路权。
记:那么,就是这个例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行人在高速公路上都没有“路权”,司机却还要对事故负责,是不是有失公平?
段:我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生命权高于路权。生命权被提到极高位置,是这部法律中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就是抢救,而以前是保护现场。还有,就是俗话说的“撞了不能白撞”。你的行为致使人丧失生命,要进行一些赔偿。但是,可以根据情况减轻司机的责任,至于是赔偿5%还是10%,这需要以后的细则划定。
比如,日本的交通法有一个基准的规定,在行人违章、机动车无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75%的责任,而行人承担25%。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加重或减轻行人的责任。比如事故发生在干线道路上,或者行人在车前车后横穿导致事故发生,行人责任都要加重10%。而如果行人是列队通过时被撞,行人责任就会减轻10%。日本规定的11种情况中,机动车也没有负全责,最重者为95%,只有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负全责:行人在人行道上被撞丧生。
关于“制度正义”
照顾交通弱势群体是用“形式上的不正义”达到“实质的正义”,是制度本身的正义。
记:我们的交通法并没有日本这样的规定啊。
段:已经开始进行的细则制订会涉及到这些,也应该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责任进行细化和规范化。
记:但是,也有一些免责的证据很难举证。比如证明这个人是想自杀,此外还有“碰瓷”的人。这部法律其实首先是站在一个司机要承担责任的立场上,这样似乎对司机是不公平的。而且有人还担心,这样反而会造成交通混乱:行人任意违章,机动车缓慢行驶。
段:确实,像“碰瓷”等一些情况不是很容易证明。在国外也有这种情况,但这部分情况只占极小比例。法律有时确实无法兼顾一些少数的、特殊的情况,但要维护整体的、大部分的社会利益。
这部法律确实是强调了照顾弱势群体,对此,社会上也有一些误解。一个是,这个弱势群体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残疾人、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而是指在交通社会里的弱势群体,机动车与行人能量之比达几千甚至上万倍,在高速物体的激流中,行人是绝对弱者;另一方面,当驾驶员不驾车时他就是作为交通弱者受保护。所以,这部法律不存在对某一个群体公平或对另一个群体不公平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提高行人守法的自觉性,但我就是不能接受,也想不明白,即使行人违章,也不能就以付出生命为代价啊。而且,新法实施后,我们现在的交通状况是在好转。
事实上,我国对交通弱势群体的认识已落后外国40年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使用的是以责论处的方式,按违章多少来承担责任,其实在道路交通中,行人的弱势不仅是他的能量很小,而且一些交通设置也不是以行人利益为出发点的。现在提出通过加重强势地位一方的责任,从而照顾弱者的观点,是用“形式上的不正义”达到“实质的正义”,是制度本身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