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的同胞兄弟刘俊峰、刘伟峰贪污中国建设银行义乌支行2560万元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刘俊峰死刑;判处刘伟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俊峰执行死刑。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5月到2002年7月,刘伟峰利用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市支行信贷经营科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提供相关贷款空白手续,伙同刘俊峰以虚假的义乌市顺发物资经营公司名义填写借款合同,并模仿建行义乌支行相关领导签字,盖上私刻的印章,共同伪造贷款审批表、大额取款审批单、转账凭证等相关贷款手续,到建行义乌支行办公室骗盖了支行公章及支行行长印鉴,先后6次从建行义乌支行骗取资金共计2460万元。
2002年7月17日,刘俊峰、刘伟峰又采取相同手段,骗取银行资金1000万时,因被发现而未遂。2002年7月18日和19日,刘伟峰、刘俊峰先后被抓获归案。
2001年11月,刘伟峰在经办正常贷款业务过程中,套取本行有关负责人的签字、骗盖本行公章,以义乌市顺发物资经营公司贷款名义骗取银行资金100万元。这样,刘俊峰、刘伟峰先后从建行义乌支行共骗取资金2560万元,除了460万元以后贷归还前贷外,其余非法占有的人民币2100万元均用于澳门等地赌博及挥霍。
案发后,刘伟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刘俊峰。司法机关共追回赃物折价及赃款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和港币5900元。
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刘俊峰死刑;判处刘伟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金华中院向被告人刘俊峰送达了裁定书,公开宣判后对其依法执行死刑。(赵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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