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案公开宣判。李友灿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宁的请托,利用其掌管河北省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通过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朱冀蕾等人申请汽车配额,先后将1249个汽车配额提供给丁宁使用,李友灿先后五次接受丁宁给予的现金4723万元人民币。2002年4月,被告人李友灿利用掌管汽车进口配额审批分配的职权,向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高尔夫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万元,手续费约2.4万元,计21万余元。李友灿非法索取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万余元。案发后被追缴赃款、赃物及被扣押财产共计人民币2837万余元。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友灿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友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赃物及扣押的财产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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