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劣质奶粉被告上法庭的经销商冯某在向“大头娃娃”邢某进行赔偿后,又状告批发商蒋某,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大头娃娃”类赔偿案件中,经销商在承担责任后再向供应商提起追偿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2004年1月20日,个体户冯某从被告蒋某所经营的副食品批发部购买了内蒙古某企业生产的婴儿营养奶粉、中年补钙奶粉、老年无粮奶粉共5箱,并在其所开办的超市里进行销售。 邢某从2004年1月起开始食用上述婴儿营养奶粉,但此后出现下肢畸形、烦躁哭闹、体质下降、生长缓慢等现象。2004年5月20日,邢某被海安县中医院诊断为: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急性支气管炎和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2004年5月25日,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海工商案字(2004)第A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冯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次日,冯某缴纳罚款12000元;其中,由被告蒋某代垫了10000元。邢某的监护人向海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向邢某赔偿各项损失11000元。 2004年7月9日,冯某又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赔偿因销售其提供的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56000元。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与蒋某也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蒋某代垫的10000元罚款外,由蒋某再向冯某赔偿各项损失其1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