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三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质性的举措。”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说,全国税改尚需缓慢释放改革成本压力。 “政策集束”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 针对《通知》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刘桓解释说,首先,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站在全局性的角度,给企业放权,降低这些企业的税收成本,以达到基本扭转目前投资现状的目的;“其次,利用资源税进行调控实质上是采取了级差地租的形式。” 刘桓说,因为东北属于资源约束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煤、铁都是其重要的资源。而由于资源有其特殊的属性,比如说,一吨煤,在深井矿与露天矿开采的成本是截然不同的,采取降低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的资源税,体现了政府针对东北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倾斜;最后,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对企业最终所得进行调控,是调整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此项政策是对以上两项优惠政策的补充,如果仅从增值税与资源税方面的优惠力度不够的话,这一政策与前两者搭配则能形成完备的优惠系统。 “这三项政策形成‘政策集束’,从整体上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税收优惠,体现了政府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革的力度加强,表明政府的决心很大。”刘桓说。 全国税改尚需缓释改革压力 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东北工业的振兴,尤其是扩大增值税抵扣的范围更加会刺激东北投资的增长。全国来说,尽管此轮宏观调控结果明显,但是,对东北的税收优惠是否有进一步刺激投资之嫌呢? 对此,刘桓说,“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必定会刺激投资,但是,这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我们应该看到,此轮经济过热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其过热只是局部过热,投资具体表现是有增有减,局部调控的要求大于总体要求。因此,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对行业和产业一刀切。例如从行业来说,钢铁、建材的确投资过热,而能源等方面还是存在投资短缺的现象的。另外,从全国整体来说,是需要紧缩的,但是振兴东北仍然需要积极的政策,而且振兴东北的政策是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的。“振兴东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的结合。”刘桓说。
可以看到,振兴东北的三项优惠政策都是在全国范围呼之欲出的税改政策。刘桓表示,在全国范围实行税制改革是早晚的事。但是由于税改需要几千亿元的改革成本,“需要缓缓地释放这一压力。”刘桓说。 而对于税改相关的配套措施,刘桓则认为,其关键在于财政体制中一系列关系的调整。如中央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国家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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