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田雨、刘羊旸)10月1日起,一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也将实施。综观这些法规、规章,“维权”成为十月新法最为明显的特征。
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物业收费要开“明细账”
10月1日起,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10月1日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明确规定,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行政机关乱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为保护举报人,同时也是为了鼓励群众与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规定明确,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不署名举报。
同样与价格有关的一条消息:国庆节起,业主们将不再为永远弄不清楚的物业收费单发愁。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制定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构建汽车行业诚信 汽车贷款有新规定
当汽车逐渐“开”进寻常人家时,有车一族也盼望着引入诸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国际惯例”。10月1日起,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与汽车有关的另一条消息是,10月1日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也将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此外,旨在从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标准规定不全面,没有统一的车辆质量及轴荷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出现车辆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非法拼装、组装车辆,引发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新标准的实施,将保证车辆吨位标定科学、合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有新规范 军人优抚标准翻了一番
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逐级备案制。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订。
同样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拓展了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高法明确14种具体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10月1日起,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将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对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或者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诸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等情形,申请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上述具体司法行为违法,
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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