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日前出台了党内询问和质询规定,以加强党内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对询问或质询拒不说明、解释、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将对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对打击报复询问人或质询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纪委获悉,北京市也将出台该项制度。
据海南省纪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出台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省委委员、省纪委委
员询问和质询的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要求而制定的。其对询问和质询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省委委员有权就省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省委全委会、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全委会、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提出询问或质询;省纪委委员有权就省纪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省纪委全委会、省纪委常委会、省纪委机关、省纪委派驻机构和派出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
今年6月,北京市委公布了《实施〈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北京市委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前7项党内监督制度所作出的细化规定。但另外的“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3项监督制度并未涉及。
据北京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始时本市准备对10项监督制度全部作出细化规定,并且各起草单位也为此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后来考虑到这3项制度中,有的规定中央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有的属于党内监督方面新的尝试,当前相关经验较少,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目前正在进一步调研过程中,但“肯定会出台”。此外,11月,市纪委也将对各区县对于细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袁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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