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9月17日签署第418号令,公布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这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国国防专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共5章36条,包括总则,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及附则等内容。这个条例是根据新形势下国防专利工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与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国防专利条例》相比,增加了必须由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防专利事务的条款,重点修改了国防专利管理体制、国防专利指定实施、国防专利实施费用、国防专利补偿费的设立与发放、国防专利纠纷调处、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公布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我国国防科技进步和武器装备建设。
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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