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最近有关“撞了不白撞”的诉讼纠纷案件激增。今天,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事故认定行人负全责,而行人状告司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
行人全责 按法律规定还可获赔偿?
今年7月3日晚,家住门头沟区的秦先生骑车带着妻子和3岁的小孩在门头沟区双峪路口逆行,同王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秦先生等三人被撞成轻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行人对事故负全责,司机免责。最近,秦先生一家三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撞了不白撞”原则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承担经济损失1万余元。
司机无责 垫付的医药费能讨回吗?
无独有偶,门头沟区法院最近又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司机要求退还其垫付的医药款的案件。6月2日早晨7时许,司机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岳女士相撞。事故发生后,赵先生为救治岳女士主动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经门头沟区交巡支队认定,行人岳女士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赵先生看到责任认定书后,就向门头沟区法院起诉,要求行人岳女士返还他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
接到起诉后,岳女士很不服气。岳女士说,她对事故责任认定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赵先生驾驶小货车从事的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应对作业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并且原告曾为小货车办理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司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向行人索赔。
律师支招 应先告保险公司
交通部门认定“行人负全责”,能否免除机动车司机的民事责任呢?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说,上述两案都陷入了误区。
一方面,这两起诉讼都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为新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能按照“撞了不白撞”处理。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不同于最终确定赔偿的责任认定。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要用来确定司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据此对司机作出吊销驾照、行政拘留等。而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赔偿过程中只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首席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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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纠纷还不少
今年2月20日晚11时05分,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孙某驾驶出租车在宣武区白广路白纸坊路口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恰巧于女士骑自行车到了机动车道。孙某因刹车不及,所驾车的前部与于女士自行车后部及身体接触,造成于女士落下10级伤残。昨天,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孙某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她7.857万元。另据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对此事故认定的结论是:于女士和司机孙某各负同等责任。理由是:于女士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法,而司机孙某驾驶的汽车经检测右大灯光强度不合格。
昨天,记者从西城区法院获悉,6月3日阜成门立交桥南“货车腾空越过隔离墩砸死两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已诉至法院。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向大货车司机王某和昌河面包车司机吴某索赔共计134余万元。(首席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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