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成都市原交通局局长王树基因涉嫌玩忽职守、挪用公款造成国家损失八千万元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因案情重大,当天还有30位人大代表应邀进行了旁听。
王树基被捕前曾担任成都市交通局巡视员,1995年至2001年7月任成都市交通局局长,1998年至2003年期间还兼任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指挥部指挥长及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绕西公司)、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灌公司)、成都大双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双公司)等公司的董事长等职务。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称,1999年11月至2001年5月,由于王树基的问题,导致绕西公司的国债资金4000多万、交通基本建设资金3000多万被公司总经理周某挪作他用,至今无法收回。此外,从2000年8月至12月,由王树基任董事长的成都西岭雪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支付工程款和货款,而王树基为了个人在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利用时任局长及成灌公司、大双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大双公司需要公路建设资金为由,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分别将成灌公司和局里资金共2000多万元挪给西岭公司使用,本人从中获利30余万元。
对此王树基则表示,尽管自己知道国债资金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也深知自己是第一责任人及职责,但因交通局资金流动大且频繁,自己又从事了大量的管理工作,因此并不是对每笔款项的使用都进行了签字。对于绕西公司总经理周某挪用资金一事,自己就不知情,也没有听其他人汇报过此事。对于周某的行为,王树基认为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是履行监管职责不严,因此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类。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挪用公款罪指控,王树基称自己是董事长,有责任协调解决公司的资金难题,借款是按法定程序由西岭公司总经理张某具体操办的,并没有个人目的,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事实,也不公正。王树基辩护人则称,该案中挪用的款项为预算外资金,按规定是可用于下属单位,王树基的行为至多是违反规定,还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要求。此外,王树基挪用公款是因公不是因私,挪用时间也只是短期周转,其获利30万元股利也是依法取得的,因此不应负担罪任。
因案情复杂,当天的庭审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左右。法庭表示,将认真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王鑫
成兴陈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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