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其审查工作不严
质疑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10月14日上午,朝阳区芳草地西街5户拆迁居民代表状告朝阳区国土局的案件开庭。他们认为区国土局颁发给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拆迁户认为拆迁单位提供的许多材料有疑点,而朝阳区国土局没有很好的审查,存在失职行为,因此要求其撤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居民表示有胜诉的信心。朝阳区国土局表示一切等待法院判决。
缘
起
拆迁引发“拉锯战”
10月15日下午,记者看到的芳草地西街1至4号楼,墙倒屋塌,房子没有了门窗,垃圾堆满屋子。其实从去年底开始,芳草地西街的四栋楼和旁边平房里的152户居民就陷入了“拆迁战”中。
2003年12月16日,朝阳区国土局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给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拆迁范围涉及到了位于芳草地西街的4栋共3层的苏式楼和旁边的平房区。因为不满意6400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从今年年初开始,拆迁户和拆迁办开始了拉锯战。截止到5月份,50户居民搬走了,但剩下的102户坚持不搬。
据后来状告区国土局的罗萍、舒义杰等介绍,居民不满意拆迁补偿,是因补偿标准是市政工程征用土地的最低标准线。但居民们认为,此次拆迁用地不是市政工程,而是商业开发,应按市场价来算,大约为1.2万元/平方米。
进
展
居民发现疑点并起诉
拆迁户和拆迁办双方始终僵持。拆迁户舒义杰等介绍,在拉锯战过程中,居民查到了一些“疑点”:原朝阳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名为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规划委出具的拆迁范围是不一致的;拆迁专用款没有到位等。
7月14日,朝阳区法制办出面进行了关于裁决的二次谈话。此时,约50户居民决定起诉。针对多项疑问,居民们质疑《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决定将朝阳区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拆迁许可证》。8月23日,此案在朝阳法院立案,法院选取了其中5户为诉讼代表。
在诉讼期间,芳草地西街的拆迁进入暂停状态。
庭
审
原告提出7项质证
10月14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第六法庭开庭。上午8时多,58名芳草地西街居民赶到法院准备旁听。由于第六法庭不是大厅,所以大部分人留在了门外。
9时10分左右,庭审正式开始。朝阳区国土局为证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具有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9项证明材料。材料包括:负责拆迁的昆泰公司的拆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朝阳区计委对项目的批复、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昆泰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评估合同和北京市拆迁环保责任书。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对于区国土局方面提供的9项材料,原告律师认为最后两项材料对本案不重要,未作质证,但对其余7项材料均进行了质证,被告方律师未能有效反驳。多数时间是原告方激烈陈词,被告方相对沉默。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对该案从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
现
状
居民表示有信心胜诉
记者注意到,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外的50多个居民脸上露出笑容。原告之一的舒义杰说他们对胜诉充满信心。
15日下午,记者从朝阳区国土局办公室了解到,区国土局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除了要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核查材料是否真实,然后才能颁发。如果所涉及的拆迁居民认为《许可证》颁发得不合法,可到法院起诉。办公室拒绝了记者进一步的采访,说目前正在诉讼期,不接受采访,一切等待法院的判决。
焦点之一:两份批复文件的拆迁范围不同
在区国土局方面作为证据的材料中,原朝阳区计委所批复的文件上写的项目范围:北起朝外大街,南至日坛路北巷,全长约200米。但朝阳区规划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却写着:朝外大街南辅路至日坛北路,全长494.67米。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两份文件有明显不符,而被告在审查过程中却未发现,属失职。被告代理人只解释了事实上拆迁按照的是规划委的标准,但对于为何两个数字不统一而没有审查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焦点之二:拆迁单位是否具备资质
区国土局方面提供了两份昆泰公司的拆迁资质证明材料,两份不同时期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分析证书后,原告律师认为昆泰没有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因为,依据有关拆迁单位的管理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但昆泰公司第一份资格证书的效力已于2002年停止,而第二份资格证书又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后领取。因此,可以说明区国土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昆泰事实上并不具备房屋拆迁资质。
由此,原告认为区国土局也未尽到审查职责。区国土局方面的解释为,这是市国土局年检时间不规范造成的,并不是朝阳区国土局工作失职。
焦点之三:关于拆迁专用款的数额
原告律师提出,原区计委曾按200米拆迁范围提出拆迁款为1.4亿,可是昆泰提供的拆迁款和补助款的匡算为5000万元。原告律师认为这个数字与1.4亿相差甚远,而区国土局竟然未能审查出来。而且,对于拆迁公司方面提供的存款证明书,原告方认为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区国土局也未审查出。
焦点之四:是否是市政道路工程
记者注意到,这个拆迁工程,缺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称是“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原告律师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市政建设必须进行招标,因此,若该项目确实属于市政项目,那么它的建设程序是违法的,因它没有进行招标。另外,市政项目应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处审批,而这个项目没有到市政处申报。因此,项目属市政建设的说法无法成立。“区国土局对此亦未能查出,同样存在失职。”原告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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