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昨日下发通知,对全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该市月工资不得低于340元,小时工资不得低于3.7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通知》规定,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分三个档次。蒲江、
金堂、崇州、大邑和邛崃执行第三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元;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双流、郫县、彭州和新津执行第二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最高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元。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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