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0年,罚金1360余万元———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接受审理双富集团董事长张洪刚一案一年之后再次走回起点。从刑期上看,10年的徒刑和一年前的11年并无多大的分别,但罚金已经从最初的5000余万降至1360余万元。
背景:一审被判11年
辽宁双富集团董事长张洪刚曾经同时经营6家企业,拥有近亿元的资产。2001年的秋天,因与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管委会的财务纠纷,他和他的公司陷入了一场查账风波。
2002年12月24日,张洪刚因涉嫌“藏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资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3年12月23日,营口市鲅鱼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洪刚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张洪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594.1993万元。2004年6月1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营口市鲅鱼圈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补充审查,9月20日,鲅鱼圈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
二审:维持四罪罚金千万
经历了重审整整一天的激辩后,鲅鱼圈区法院于10月15日作出重审判决,张洪刚被指控的四项罪名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鲅鱼圈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张洪刚在经营过程中犯有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其中双富房地产公司在两个会计年度中的偷税数额为1940321.26元,偷税比例为31.66%,已经构成了偷税罪。法院对双富房地产公司执行罚金7640539.78元;张洪刚上述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970963.78元。这样,张洪刚本人则在重审之后获得了与一审实际相同的刑期和总额1360余万元的罚金。
上诉请求坚持无罪
昨日,张洪刚已经委托律师向营口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书。他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的四项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大量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排它性,不能证明上诉人犯罪事实和行为的存在,且适用法律错误,他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的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和单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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