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收受贿赂共计51万元,并因玩忽职守造成8人死亡矿难事故的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巫林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一案,日前已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巫林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甘洛县立兴碳化硅冶炼厂郭守全给巫林送去拜
年钱1万元。2002年春节期间,甘洛县兴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木呷拉哈为低价购买该县特克电站,给巫林送去2万元“好处费”。同年11月30日,由巫林签字同意将特克电站以1566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兴沙公司(2003年5月,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克电站进行实地勘查后,评估价为3300多万元)。木呷拉哈为表示感谢,于2003年11月21日委托其儿子沙索杰,又给巫林送去了20万元“感谢费”。2003年5月,乐山市扶贫办副主任马国刚到甘洛县考察,准备在甘洛县投资修建惠林电站。为早日拿到批文,马国刚委托亲戚找到巫林帮忙。同年6月,巫林为马签发了修建电站的批文,并从中获得“感谢费”3万元。
2003年8月,甘洛县成立了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由巫林任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巫林对“五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非煤矿山基本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不齐的矿井,未按规定全部关闭,特别是对位于五大矿区内的申柏一号井,明知证照不全,却没有实施停产,从而导致2003年10月11日发生矿难事故,造成8人死亡。为逃避责任,县里又弄虚作假补发了停产通告,并将落款日期改到事故发生之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巫林犯罪后主动自首,并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44万元,可以减轻处罚。眉山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巫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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