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 针对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车损险有关条款引起的一些争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人保新车损险产品是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并不涉嫌违规。
董波说,就财产险而言,目前,车险、非寿险新型产品、法定保险等条款费率严格由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审批或备案。“绝对免赔额条款在国外很常见,在国内市场也不是今天才有的东西。从审批情况看,现在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公司都已经引进了免赔额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人保在‘跟进’其他公司好的做法。”
经查阅保监会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记者了解到,目前其他公司大多执行的是“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免赔额,不同免赔额跟着的是不同档次的基准费率,你选的免赔额越低,交的保费就越高。而人保有所变通,这次推出的是“500元绝对免赔额附加《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也就是对不足500元的小额赔案将不予受理,超过500元的只赔超出部分,但投保人如果希望得到500元以下的赔付,则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这一附加险。
“一些消费者甚至媒体现在只看到了‘500元绝对免赔’,没有看到个性化的附加条款就说这是‘霸王条款’,等于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董波颇有些无奈地说。
但人保的这种变通做法是否属于“变相涨价”呢?对此董波表示,这不具有“可比性”。从横向来说,人保与其他公司执行的是不同的产品定价体系。同一费率水平下,各家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品质、目标客户群也是不一样的;从纵向来看,这次车损险改造后,人保实际开发出一个全新的车险产品体系,没法对新旧费率水平作出简单比较。比如,人保首次对不同省份执行不同费率,在费率结构中引入更多“从人从车从用”因素,使客户保费负担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费率的差异化、公平性增强了,低风险客户将成为最终受益者,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今年2月南京车险市场也发生过一次‘500元绝对免赔’风波,当时保险公司一宣布就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了。这次为什么不一样呢?”记者问。
董波说:“两件事情有本质不同。上次南京那场风波是有的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条款,中途宣布三者险500元以下绝对免赔。对已投保的客户来说,该规定其实等于提高了投保人的保费和费率。那既然涉及到了费率及条款的变更,自当经过必要的报批程序。所以,上次叫停‘500元绝对免赔’是涉及费率调整权限的问题,与这次不可同日而语。”
据董波介绍,在赔偿处理实践中,“绝对免赔”的概念早在过去实施车险统颁条款时期已不新鲜,那时起消费者接触到的是“绝对免赔率”,也就是保险公司将赔偿比例与事故责任挂钩,其中驾驶员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20%,初衷就在于防止驾驶员产生“反正出了事有人买单”的麻痹大意心理,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2003年1月1日我国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车险条款费率由原先的政府统一制订向市场化转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数据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等自主开发个性化产品。“绝对免赔额”就是在这段时期引入的,应该说是车险产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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