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北京日报评论说,以后包工头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领工资了,民工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包括支付项目、
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这些内容也要向农民工公开。
企业发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另外,企业应按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明确了应付工资支付扯皮的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另外,《办法》还要求企业在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的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农民工发现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等行为,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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