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相关链接: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从而大大拓宽了安置途径。
具体来说,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此外,有关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国家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但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