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天从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于日前审议批准了《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具备五个条件:利用项目符合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利用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有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有与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经营性项目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其他项目的,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娱乐项目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高期限为40年,其他项目为50年。根据条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或县(市)区民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的建议。
名词解释:所谓无居民海岛,是指“宁波市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和附属的低潮高地”。数据显示,宁波海域内有400多个岛屿等待开发,都属无居民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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