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付但是没有支付的,现在有了补支此部分费用的操作规范。我市日前出台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并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因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此《操作规范》。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保费后,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追回,各医保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保费用,确定机构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进行追回。
《操作规范》同时规范了对应支而未支医保费用的补支情况,医保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各级医保机构要逐级申请、审核,确认后经审批才可以进行补支。补支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补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相关规定
《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季度之内,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抽查不少于两次,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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