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上午举行公判会,对周一男、向永进等实施抢劫、致五人死亡的犯罪分子罗军、张涛、郑安、胡钢、吴远翠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案犯是日伏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湖北五峰人吴远翠于
2003年在深圳认识被害人向永进后,与其来往密切,并常到向永进家中玩纸牌。2004年5月初的一天,吴远翠让同乡罗军到向永进家玩纸牌,在离开向永进家后,罗军向吴远翠提出一起搞点钱,“来快的”,并要吴远翠去观察向永进家人的生活规律,说等向永进一人在家时就告诉他,吴远翠表示同意,并说向永进家有钱,也容易得手。后罗军与同乡张涛商量抢劫的事情,并让张涛找人一起作案。张涛便纠合了湖北公安人郑安、同乡胡钢。罗军、张涛、郑安、胡钢一起预谋抢劫,并商定抢劫后杀人灭口。随后,罗军带张涛、郑安、胡钢一起到向永进家附近踩点。5月21日,罗军、张涛、胡钢、郑安四人在湖南株洲购买了四把刀具。期间,吴远翠打电话通知罗军称有作案时间。罗军、张涛、胡钢、郑安四人于5月23日返回深圳后,罗军要吴远翠继续观察向永进家动静,看有没有机会作案。
2004年5月26日14时向永进打电话给吴远翠,约吴远翠一起去买菜,吴远翠将与向永进、向永进的保姆林某一起去买菜的情况通过电话了罗军。向永进买完菜后即去接其女儿杨诗逸。当日16日许,吴远翠将向永进住处只有保姆林某一人在家的情况告诉罗军,并告知向永进家的电话号码及保姆名字叫“小林”。罗军遂纠集张涛、郑安、胡钢,携带事先准备的刀、胶纸、手套等作案工具赶到向永进家附近。郑安、胡钢在外等候,由罗军以送东西给向永进为名骗林某打开房门。罗军、张涛入室后,张涛持刀并掐住林某的脖子,罗军则用胶纸捆绑林某手、脚及封嘴。随后张涛看住林某,罗军到外面叫郑安、胡钢进入房内。罗军自己则到大门口守候。
当日17时许,罗军发现向永进、杨诗逸回来,即打张涛的手机通知屋内的同伙。当向永进、杨诗逸进入房内时,郑安持刀并卡住向永进的脖子,张涛控制住杨诗逸,胡钢、张涛分别用胶纸对向永进、杨诗逸捆绑手脚及封嘴。郑安抢走向永进的铂金钻戒一枚,张涛抢走三星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人民币1000余元等财物。郑安逼问出保险柜和银行卡密码后,张涛从房内的保险柜中搜得人民币1万元据为己有。
作案期间,罗军打电话给吴远翠问周一男所开汽车的牌号,吴远翠告知是白色奔驰车。当日19时许,罗军见周一男驾驶汽车回来,即打张涛的手机通知屋内的同伙。周一男进门后,张涛、胡钢持刀将其制服,胡钢将其用同样的方法捆好。胡钢、郑安对周一男进行搜身,搜得手机、银行卡,搜出人民币3800元两人分掉,郑安另抢走周一男港币620元。
当日晚21时,张涛打电话叫罗军来拿银行卡,罗军即到门口,郑安将一张中国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存折交给罗军。罗军随后到楼下农业银行柜员机,用向永进的建设银行卡取款5000元。尔后,罗军到吴远翠家呆了近一个小时,并将他们已经把被害人控制住的情况告诉了吴远翠。23时许,在向处暂住的党某某回到向永进的住处。张涛、郑安持刀对其进行捆绑。因党某某反抗,张涛、郑安先后对其用脚踢,又用现场的铁锤击打其后颈部。
张涛等人控制住五名被害人后,张涛即打电话给罗军。罗军入室从郑安手中又拿走抢得的两张银行卡,到桂园路中国银行柜员机,分别提款人民币5000元。罗军在查询得知周一男的银行卡内有人民币600余万元后,便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张涛。张涛、郑安、胡钢得知这一情况,同时发现党某某已死亡,遂进行杀人灭口。胡钢用现场的一条布条将向永进勒死;张涛、郑安先后用铁锤击打周一男的头部和背部及用刀刺周一男的颈部,致周一男死亡;郑安殴打林某并用刀刺林某颈部三刀,致林某死亡;张涛用布条将杨诗逸勒死。
张涛、郑安、胡钢在杀死五名被害人后,将捆绑被害人的胶纸解下,将胶纸和毛巾、手套、刀具等物品用一个黑色男式背包装好,于5月27日凌晨3时许携带上述物品离开现场。当日早晨6时许,张涛、郑安、胡钢三人将背包带出,由胡钢扔入一河中。
2004年5月27日6时许,罗军分别用向永进和周一男的银行卡提款人民币4000元和5000元。10时许,郑安用从罗军处要得的向永进银行卡提取人民币500元。其将卡交还罗军后,于当日中午逃离深圳。罗军、张涛、吴远翠、胡钢则持抢来的周一男的银行卡,在深圳多家商场购买钻饰、金饰、手机、摄像机等物品,共花费人民币630586元。周一男的银行卡由张涛保存,张涛于2004年5月28日、29日用该卡在柜员机取款共人民币7000元。
2004年5月27日上午,罗军叫湖北五峰人谢家政(犯转移脏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惠州来到深圳,将向永进及周一男的银行卡各一张交给谢家政。谢明知银行卡系抢劫所得,仍帮助罗军从周一男的卡内取款人民币4万元,从向永进的卡内取款人民币1万元。事后,罗军给谢家政人民币1万元,并将向永进的两张银行卡留给谢家政。后谢家政用两张银行卡从柜员机取款共人民币6000元,用于还债及购买手机等消费。
提款后,罗军主持分给张涛人民币5000元,分给胡钢人民币9000元,分给吴远翠人民币5000元,余款由其自己获得。
2004年5月27日晚,吴远翠潜逃到东莞市长安镇找到老乡王波(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告知王波她参与抢劫一事后,王波仍将吴远翠留宿在自己住处。次日,王波又带吴远翠到其亲戚梅某处留宿。期间,王波曾和吴远翠一起去当铺典当赃物,但因故未果。
2004年5月29日,张涛通过银行将人民币5000元汇到郑安指事实上的“郑康定”帐户给郑安。
法院认为,罗军、张涛、郑安、吴远翠、胡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罗军、吴远翠、张涛、郑安、胡钢五人均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此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罗军、张涛、郑安、胡钢、吴远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命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