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一起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在给公司客户开立信用证时,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肖德林、副处长蔡国庆、进口科副科长王续起未收取保证金,导致银行遭受65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肖德林、蔡国庆、王续起有期徒刑8年、7年和6年。
文件不齐照样审批
1998年8、9月份,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受理了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商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进口信用证”的业务,共计6500多万元。按规定,主管进口科的王旭平的审批权限是50万美元,如果是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则应报给处长肖德林和副处长蔡国庆。为此,中商公司用多笔申请分开了信用证金额。
“中商公司申请的每个信用证都没超过100万美元,在领导审批后,他们的信用证还是开出去了。”中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在初审时发现,中商公司递交的开证文件中没有合同、核销单、特定商品登记表等,他们在备查表中注明了这些情况。
银行损失800万美元
法院查明,肖、蔡、王在审批中,既没有责令中商公司补交必备文件,也没有收取保证金,便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立单笔大额信用证。此后,中行北京分行为中商公司开具了数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为8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多万元)。
因为中商公司及两担保人均没有向中行北京分行支付信用证下的上述款项,最后800多万美元的款项均由中行北京分行垫付,对该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经公安部门查证,肖德林等3人分别被抓。
三人上诉被驳回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3人明知中商公司缺少开证的合规必备文件,既未责成该公司补齐材料,也未对该公司收取开证保证金,违规开出数笔远期信用证。由于他们的失职行为,导致银行被骗的重大损失后果发生。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朝阳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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