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0日电 华西都市报消息,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原局长郑安卡(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12月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安卡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郑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其违法所得22万元予以追缴,已扣押的赃款258079.64元和奥拓车一辆,发还被害单位,其余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据悉,郑安卡不服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郑安卡任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总经理时,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52元/股的价格,受让中川公司国有股份5600万股。同年6月,郑安卡向受让公司董事长索要22万元。
1999年11月,郑仍担任中川公司总经理,参与该公司赔偿乌干达某电站损失的谈判并担任中方代表团团长,郑安排唐燕(另案处理)从公司领出3万美元,以送“感谢费”为名,送给乌干达代表团6000美元,剩余2.4万美元,郑分给唐燕1万美元,其余1.4万美元自己占有。
从中川公司离开后,郑调到了省成套局并担任局长,2001年6月,郑在省成套局局长任上,托人为自己设立了成都远维高科技公司(简称远维公司),同年12月,郑将省成套局科研经费237万元转入下属企业四方科技创业公司(简称四方公司)账户上。此后,郑安排四方公司总经理唐燕制作虚假协议,并将科研费30.5万元转入由郑实际控制的远维公司的两个账户上。案发后,郑被中纪委“双规”。2003年1月,郑在中纪委对其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之后,郑退还了大部分赃款。
今年11月上旬,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郑辩称自己所作所为不是犯罪。对于案中涉及的22万元,郑称系借款并非索贿;而省成套局划款30.5万元到远维公司,郑也称该款实为省成套局设立的小金库;而对2.4万美元,郑称自己没有占有,全部给了乌干达代表团的人员,用于谈判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郑在被中纪委“双规”期间,已向组织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郑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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