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沈路涛) 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地方部门规章,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
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几个月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就依照宪法
迅速作了修改。预选再度引入,严惩贿选行为,让被选举人与选民见面,新修改的选举法确保人大代表选举阳光、纯洁和公正,有力地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征地、圈地开发,落实宪法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强化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秉承宪法的精神,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将完全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注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同样是亮点频频: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妇女,可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尤其是减少警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幅度,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更是这个草案的一个着力点。
不仅限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人权意识和观念已经深入到立法的各个层面。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上带动了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部门规章开展了一次大规模清理,让行政审批真正有法可依,行政审批程序、期限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信过去一个审批跑上几年、盖几百个公章的“公章旅行”现象,今后应该会一去不复返。而新近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要求不得予以查扣、冻结8种财产,以保护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人的生存权、人格权,司法解释中透出的人权意识可窥一斑。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未来几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专门就社会救济、劳动合同、农民权益保护、行政收费、违法行为矫治等进行立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还将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随着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融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10年最终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是一个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为普通公民享有人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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