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北京首例车主不服“电子眼”拍摄的违章记录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车主郭永玉出具的证据未能推翻“电子眼”拍摄的画面,法院驳回了他要求撤销交警队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眼”所拍摄的影像、数据信息在于突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的号牌以及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确认违法车辆。但是,对于违
章时究竟是谁开的车却难以通过“电子眼”予以证实。所以,当不能确定驾驶人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淀交通支队提交档案信息表明,郭永玉是违章机动车的所有人,故海淀交通支队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
虽然郭永玉对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但他提供的其车辆有高位刹车灯及其当时在工程局维修服务器等证据,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队提供的证据,故其要求撤销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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