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颍上县盛堂村2003年12月5日出生的原告童小雪,在自己刚满周岁时,打赢了一场民事官司。因销售伪劣奶粉致原告严重营养不良的被告马步才、刘则云夫妇被判赔偿童小雪医疗等费用7.4万余元。
原告童小雪出生后,因食用从被告夫妇处购买的“聪儿壮”牌奶粉,两个月后即出现头大、浮肿、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2004年2月20日起,原告先后在颍上县医院、阜阳市医
院、上海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
2004年3月15日,原告之父投诉后,经工商部门处理,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后原告又以产品责任纠纷,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阜阳中院经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销售的奶粉经检验其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致原告食用后患营养不良综合症,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其家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由其缺陷产品而致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购奶粉款等计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另据悉,被告马步才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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