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呈急剧递增的趋势。据哈尔滨市检察院对该市八区中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呼兰5个区的统计,2004年1月至10月,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刑事案件多达126起,涉案犯罪嫌疑人达1
85人。
这些袭警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侮辱、殴打、诬告等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直接侵害民警的生命安全;二是一些侵害民警的嫌疑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处罚。
社会上普遍认为,警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付出一些代价是理所当然的。很多新闻媒体也从不同角度宣传这种观念,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保护,这势必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常常处在第一线,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其次,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却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当事人以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发生冲突;三是相关立法工作滞后,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对袭警嫌疑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碍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法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袭警行为,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它不单单是对民警“健康权”的损害。因此,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由于民警的执法权威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民警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提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语言后,许多人都不以为然,不但不接受审查,还扬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气焰十分嚣张。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致使一些民警产生了消极思想,在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积极行使警察职权,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对袭警行为打击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稳定的大局。
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袭警罪”,所以当这些国家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说“我是警察、不许动”时,很少有人敢作出反抗。而我国当前的袭警行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当前对抗拒警察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靠法律严打重处。经过走访、调查,以及通过与警察认真讨论,我认为刑法中应增设“袭警罪”罪名,建议由全国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对此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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