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笔者认为,不宜将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畴,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明显有悖于法官职业的特性和法官角色的科学定位,这种泛公务员的立法倾向不利于法官制度的改革。(《新京报》1
2月26日)
严格意义上讲,司法系统的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是两类不同的职业角色。例如,公务员有任期制和聘任制,而法官在西方多数国家则实行终身制的,西方不少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官终身制是为了消除法官对自身职业的不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也是基于保障司法独立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推行司法改革,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实行不同于行政类公务员的选任制度、管理制度,是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事实上,近年来正在推行的有别于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考试,法官由人大任免的制度,就是要凸显法官这一司法精英群体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其他职业群体的角色区别。
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的规定,很可能是因为起草部门对法官职业的司法属性与公务员职业的行政属性理解偏颇。这其实并不奇怪,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将基层法院视为地方政府的部门之一,法官也被按照党政系统的干部管理和调遣,每逢地方党委政府有什么“中心工作”,都要按惯例从法院抽调法官参加与审判活动没有任何关联的“中心工作”,基层法官经常干着“不务正业”的事情。笔者当年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就曾经先后多次被当地党委政府抽调参加所谓“地方中心工作”。因而,彰显法官职业特殊的司法属性,将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区别开来,并且赋予法官职业稳定、可靠、优厚的“金饭碗”,将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官与公务员职业属性的差别,根本上源于司法与行政两类活动的区别。司法与行政其实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司法制度其实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执法活动,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可以说,司法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天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人员资质、权力属性及其运作规律等方面均有相当大的区别。法官审案只服从于法律,法官没有上司,而公务员显然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级别从属关系。
简而言之,对法官职业就要“另眼看待”,就要搞“特殊化”,因而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的立法规定明显欠妥,不能以所谓中国特色而违背法官司法职业的特殊规律。笔者建议有关立法决策部门尽快纠正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常识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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