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 昨天上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六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大案。其中本报连续报道的原陕西理工学院副院长黄祥林(副厅级)因受贿42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原汉中市公路局局长高长庆(正处级)收取好处费1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现年50岁的黄祥林,案发前任陕西理工学院副院长(副厅级)。黄利用自己主管基建、后勤等项工作之便,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42万元,汉中市中院一审宣判黄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赃款42万元收缴国库。
高长庆3次共收取他人送来的好处费11万元。据查,1999年10月,福清华侨建筑公司城固公司经理翁某承揽了汉中市公路总段办公楼修缮工程,为感谢时任总段段长高长庆的帮助,在高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2001年上半年,汉中市公路局决定以委托房地产公司代建的形式修建7栋职工住宅楼。翁某得此消息后,立即在城固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自任董事长。当年7月的一天晚上,翁到高长庆家中,将5万元现金交给高的老婆何某,不久,翁的房地产公司被汉中公路局确定为代建商。2002年9月的一天,翁某为感谢高长庆,也为了在施工中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又给高送来5万元。汉中市中院一审判处高长庆有期徒刑10年,11万元好处费也被依法没收。
另外,还发布了汉中市中心血站原站长李颖受贿15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等受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