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俊杰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李俊杰在担任河南送变电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招揽工程,先后收受请托人感谢费人民币共计267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索尼”等离子彩电一台;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另外,李俊杰尚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美元6.7万元和港币4.41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李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并聚敛数额巨大的钱财,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但李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受贿钱款,且涉案钱款、物品已全部退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遂对李俊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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