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上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龙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林龙飞在担任周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非法收受该县68名党政干部以及3名包工头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林龙飞还有价值21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
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龙飞作为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行为严重影响和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败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周宁县党政部门一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龙飞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龙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龙飞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林龙飞在担任周宁县委书记期间,通过收受礼金、赌博等方式敛财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
判决后,林龙飞的辩护律师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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