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日前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了重新部署: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把好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审批关。否则,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其责任。
今后,以欺骗手段在工程建设期间抽逃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拨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立即下达停工令,要求其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后方可开工。凡被清欠办或者相关部门公布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或者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仍未能提供结清拖欠工程款证明材料的项目;或者没有拖欠记录,但是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办理相关的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自治区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对没有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者建设单位有过发包工程经历却没有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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