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宁乡县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2004年“5·26”暴力抗法事件进行公开庭审并作出一审判决,泼硫酸伤人的周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子周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需赔偿8名执法人员经济损失共106万余元。
2004年5月26日,宁乡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贺志华、彭强、张胜初等一行到该县资福乡望群村周孝明开办的种子化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系无证经营,必须予以取缔。周龙当时拿出菜刀威胁执法人员,一名执法人员在抢刀过程中受伤。而周孝明当时拿出一桶硫酸泼向执法人员,致使2人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本报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并引起省、市主要领导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就本报报道作出了重要批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周家父子提起公诉,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周孝明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龙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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