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举证,昨天,浦东新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21名乘客因航班延误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东航拒绝庭外和解,法院宣布将择日公布宣判结果。
原告律师在庭上指出,2004年7月30日,东航旗下由上海虹桥机场飞往呼和浩特的MU5195次航班本应14时35分起飞,结果延误近6个小时,直到午夜才到达目的地,给包括21名原
告在内的所有乘客造成极大不便。东航在事先和事中并没有及时向乘客告知情况,事后也没有妥善协助乘客在当地寻找旅店或给予任何补救措施,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要求东航公开道歉,并赔偿每位原告各项损失各1000元,共计2.1万元。
东航对航班延误给出的解释为“航班延误的主要‘罪魁’是当天的雷雨天气”,并声称已通过机场广播告知乘客关于该次航班误点的消息,同时为乘客提供了饮料和食品。因此,东航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律师对此并不认同:航班延误当天,虹桥机场上空直到15时30分才出现打雷下雨的情况。机场在14时35分到20时17分这段时间内,也不时有其他飞机起飞。
据了解,该航班是从温州往返香港后再飞往上海,晚点于16时07分降落浦东机场,原告律师认为,东航方面自己先晚点才赶上了上海的恶劣天气,应当对乘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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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2.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3.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4.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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