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6日消息
一对盲人夫妇横穿马路时被车撞倒,一死一伤,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受伤盲人不服,将撞人司机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锦江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交管部门“同等责任”的认定较公平。一律师希望今后在修改《道法》时能就如何认定盲人的事故责任予以明确。
车祸 盲人夫妇一死一伤
游泽臣和张月英是一对盲人夫妇,住在南大街高架桥侧的东桂街。2003年11月7日下午,夫妻两人坐公交车,在南大街高架桥北端下面的站台下车,游泽臣在前面用盲杖探路,张月英则拉着丈夫的衣角,横穿马路准备回家时,一辆从衣冠庙方向驶往红照壁的汽车突然将他们撞倒在地。张月英当场被撞死,游泽臣的右下腿被撞断,经治疗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交警 事故双方“同等责任”
2003年年底,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游张夫妇横过车行道,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是盲人,尽管违了章,但和正常人相比,责任应适当减轻。”游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4年2月,交警部门将双方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游再次申请重新认定,交警最终仍维持了“同等责任”的认定。
法院 交管部门的认定较公平
2004年8月,游泽臣将司机禚女士告上锦江区法院,诉请认定自己只负次要责任,并索赔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及他的残疾赔偿金共23万余元。游泽臣的律师认为,交管部门认定责任时,没考虑到游泽臣夫妇是盲人这一特殊事实,因此用《道条》中规范正常人交通义务的条款来要求游泽臣夫妇,这显然失当。
锦江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禚女士赔偿游泽臣及其亲属经济损失9万多元。主审法官称,按规范正常人交通义务的条款来评价盲人的行为责任确有不当之处,但这不等于应让对方去承担超过法律的责任,因为这对司机也不公平。法院认为,交管部门“同等责任”的认定较公平。
律师 盲人夫妇撞出《道法》空白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洪伟认为,正常人和盲人的交通义务应该区别对待。盲人夫妇被撞一事,撞出了《道法》的空白。
我国目前有1270多万盲人,但在城市市政设施和道路设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少出行盲人每天都面临着被机动车伤害的危险。市政、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给盲人出行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而盲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行时也应由监护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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